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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 |
商品名称: | 行政执法程序基础理论研究 |
作者: | 王珺著 |
定价: | 79.0 |
出版社: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22-01-01 |
ISBN: | 978720618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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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
本书的部分对核心概念以及与实体法的关行界定,第二部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基行梳理,第三部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理行研究,第四部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与实施状行考察,第五部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构行探讨。本书对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实施和完善的现有成行归纳,依据时代检讨其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提供建议和方向。本书有助于读者了解行政执法程序相关的理论学说和成果,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以为行政执法程序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
目录 | |
章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节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系统性认知 第三节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的关系 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基础 节东西方法哲学思想 第二节 宪法学理论基础 第三节新行政法理论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理论 节行政执法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行政执法能论 第三节行政执法程序类型论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立法论 节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实施 第三节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实施的影响因素 第四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实现法制统一 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立法构成论 节行政执法程序体系构成的理论问题 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成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行政执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与结构 参考文献 |
前言 | |
开始对程序萌生兴趣是因为拜读了孙笑侠教授的名著《程序的法理》,孙老师几次当面的指导与交流更加坚定了我学习和研究程序的信念。如果说孙笑侠老师是我程序法学的启蒙者,那么引导入行政程序法学知识遨游的则是我的博士生导师黄捷教授。黄老师浸淫程序法学研究二十多年,对于程序法学领域提出了很多和独到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于程序法学有了的认识。 之所以选择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我行政程序法学的研究方向,是因为行政执法是现实中涉及对象范围广泛、发生频繁的一种行政行为,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实中都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易言之,行政执法涉及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正如姜明安教授说的:“行政执法关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常、广泛、直接与政府打交道发生关系的途径即是行政执法行为。”偏偏我国尚未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没有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来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深入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公告《关于全面依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必然要求。全会公告所提出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依、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证明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无论是深人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还是出于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行政法学过去、现在和未来,均应以行政执法程序理论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程序法由初的限定在诉讼法意义中的程序法建设,逐步诉讼法的界人行政法领域,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讨和大量单行立法实践,甚至在湖南省产生了行政程序的综合性地方规章;这使得行政程序理论也逐渐成为行政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子体系化到为统一的、具有自身特点的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治的思想,也由单纯的实体法治理念,转化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的新法治理念,程序正义思想得以在行政程序的各个领域得到普及和强化人新时代,作为行政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程序,也伴随着一个崭新时代的开幕,如旭日东起开始展现其自身的重要研究价值体而言,我国法治(实体法治)的传统思维依旧是忽略程序和程序理论的,理论界依然缺乏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视,行政执法程序理论研究尤其是如何实现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化在我国依然任重道远。本书是作者博士阶段前两年学重要积累,属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理论范畴,侧重于行政执法程序基础理论中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对于这些问题的现有研究成行了梳理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评价,希望能够一步深人研究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提供一点思路和建议。在思考本书内容时,得到了导师黄捷教授,宪法学与行政组肖北庚教授、肖燕雄教授、夏新华教授、倪洪涛教授,以及周刚志、余军、朱海龙三位教授、博导的启发和点拨,同门师弟妹和我的学生们在资料搜集方面也提供了很大帮助,爱妻繁繁和我的父母为我解决了家庭的后顾之忧,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共二十余万字,完成单位是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受到了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相信未来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的程序内涵会愈发清晰,行政执法程序法治理论亦会逐步获得深入发展,共和国在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道路上逐步,人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
摘要 | |
章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节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对这一概行界定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程序等行政法学其他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我国学者倾向于把行政看成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对此,胡建森教行了详细的说明: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行政;②狭义的行政,认为国家活动可以分为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以及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只有后者才是行政;③狭义的行政,把国家活动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三部分。? 综合来看,胡建淼教授通过主体、职权和法律效果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观点,即国家行政主体依家和社会事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行政执法,目前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认知,彼此之间的分歧甚至较大,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对于行政执法的涵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种观点是适用场合三分法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是姜明安教授。姜明安教授对于行政执法的涵义分析得全面和透彻,他提出人们在下述三种场合使用“行政执法”,赋予其以相应的涵义:其一,为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能而使用“行政执法”,此种场合使用这一术语旨在强调:①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非创制法律,因此行政从属于法律;②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和不能惟长官意志是从;③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能对相对人任意发号施令,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在此场合,“行政执法”即等于“行政”。其二,为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习惯于将行政的内容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一分为二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仍属行政而不属立法):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前者谓之“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一分为三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三类:一类仍为制定规范行为,另两类即将前述“行政执法”行为再一分为二:一类为直接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种事务的行为;一类为裁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的行为,在这两类行为中,前者仍谓之“行政执法”,后者则谓之“行政司法”,在这种场合,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类。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称为“行政执法”。 第二种观点则是依据行政主体不同而分类的观点,代表人物为莫于川教授、王海军教授、周佑勇教授。莫于川教授提出,行政执法,也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海军教授、周佑勇教授提出,根据普通观点,行政执法按行政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行政、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而国家行政的主体一般被称作国家行政机关,公共行政的主体被称作公共行政组织,社会行政的主体被称作社会自治团体或地方自治组织。“显然,莫于川教…… |